第四章 会议(活动)制度 第十二条:华夏雷氏宗亲联谊会(理事会),全国总会每年学术活动或会议1—2次,各省级本会组织,每年学术活动或会议2—4次,各县级本会组织,每年学术活动或会议不少于4次。各基层联谊会(理事会)的活动或会议随时开展。 第十三条:各级联谊会(理事会)的学术活动,必须要有论文和总结。各级分会必须每年上交1—2篇学术论文到总会。总会则挑选有价值的论文,定期或不定期出版雷氏文化研究论文集。 第十四条:为编纂《华夏雷氏统谱》,本会各级分会必须积极收集各地宗谱资料和国史、方志的有关资料和档案资料,除用于编纂本地本世系的支谱或联谱外,还应无保留地将有关资料上交总会秘书处。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:本会的最终目标是纂修《华夏雷氏统谱》,需要大笔资金,其资金来源分为基本入谱费和自愿捐资两大部分。 基本入谱费:大学本科为入谱起点,在校就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免交入谱费。已就业的本科、硕、博士交纳入谱费500元/人。已获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交纳入谱费1000元/人。 担任一定职务的不论学历一律交入谱费:科(营)级1000元/ 人,副县(处)、团级2000元/ 人,正县(处)、团级4000元/ 人,副厅(司、局)、师级4000元/ 人。正厅(司、局)、师级6000元/ 人,副省(部)、军级8000元/ 人,正省(部)、军级及以上10000元/ 人。 号召雷氏宗亲中的企业家和有识之士,慷慨解囊,积极捐资,捐资起点100元,上不封顶,多多益善。并设立奖励机制如下: 捐100元以上者,功德榜上分省或地区列名单和数额; 捐1000元以上者,功德榜上分省或地区列名单和数额,谱上印一寸照片; 捐3000元以上者,功德榜上分省或地区列名单和数额,谱上印一寸照片,赠谱一套; 捐5000元以上者,功德榜上分省或地区列名单和数额,谱上印夫妻照含简介占1/4版面,赠谱一套; 捐10000元以上者,功德榜上分省或地区列芳名和数额,谱上印1/2版面的全家福及简介,赠谱一套; 捐5万元以上者,功德榜上分省或地区列芳名和数额,谱上印整版面的全家福及传略,赠谱一套,聘为荣誉副会长; 捐10万元以上者,功德榜上分省或地区列芳名和数额,谱上印两个版面的全家福及业绩介绍,另列传入谱,赠谱一套,出任副会长或荣誉会长。其中捐资最高,且有一定组织能力者,出任总会长当之无愧。另有捐资多经济实力强,而又无暇亲自参加本会具体事务的宗亲,可出任荣誉会长或顾问,或指定代表人进入总会任职。 第十六条:经费管理。上述资金由各基层联谊会(理事会)收缴,留下10%做为自身的活动经费,90%上交县级联谊会(理事会)。县级分会留下10%做为自身活动经费,90%上交县省级分会。省级分会同样留下10%做为自身活动经费,90%上交全国总会。各级联谊会(理事会)均应建立账户,配备专业财务人员管理,而且要帐、钱分开,严格监督制度,财务公开,合理使用,任何人不得私分、侵占、挪用或截留。 第十七条:经费使用。上述款项做为纂修统谱的专门经费,专款专存、专用,除纂修统谱相关的公务费、旅差费、邮资通讯费、资料费、交流谱资料的接待费、会议费,修谱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印谱费外,其他与修统谱无关的会议费,例如联谊会的年会,恳亲活动、参观旅游等费用,则实行分摊自负的办法,不列入上述费用中开支。年会可轮流到各省、市或县召开,委托当地代办,经用另行收取或摊回各地自行负担。(本次会议属于后者范畴) 第十八条:财务管理使用,实行会长负责制。经费使用由秘书处提出使用计划或开支清单,交会长审批。万元以上开支,交由会长办公会审批。经费支出后,由会长审批报账,并由财务监督小组(人员)按月或按季度审核、结算、公布。(另行制订财务管理使用条例)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:本会号召全国各地雷氏宗亲,积极支持和参与华夏雷氏宗亲联谊会(华夏雷氏统谱理事会)的各项活动。这是全体雷氏大家族的大事,广大雷氏宗亲有钱出钱,有力出力,有资料献资料,全体雷氏宗亲齐心协力,共同完成统修宗谱这一繁杂浩大的工程。为祖宗争光,为子孙积德。 第二十条:本会的首次会议在江西南昌召开,本会正式成立后,每年一次年会,轮流到各省、市、区举行。本会的长年办公地点由会长确定,在会长或秘书长方便办公的地方,或便于全国各地联系的地方。 第二十一条:本章程为讨论稿,经正式会议讨论完善定稿后,生效实施。 第二十二条: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,可以修改完善,其解释权在华夏雷氏宗亲联谊会(理事会)全国总会秘书处。 草拟人:江西省雷氏文化研究会 二0一二年九月一日 |